2022-11-24 23:12:48 來源:安沁物業 作者:小編
業主委員會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物業管理小區(大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下同)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
(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
(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二、成立籌備小組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作出書面批復意見,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
三、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一)籌備小組經批復成立后,應告知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收到有關材料后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
(二)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并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布,征求業主意見。 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在宣傳欄內公布并發放給業主。
(三)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四)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布,同時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書面送達全體業主。
四、召開大會選舉委員籌備小組完成以上工作后,將業主候選人名單及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送達街道辦事處,并提出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同時做好會務籌備工作,包括落實場地,組織人員印制選票,設備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知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有關人員。 籌備小組根據議程召開大會:收集、登記選票;審議并表決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業主公約》;公開唱票、點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會后籌備小組將大會簽到表、選舉結果統計表予以公布。
五、申請登記業主委員會 自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區或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核準證明;
(三)業主委員會選票;
(四)業主代表選票;
(五)業主授權委托書;
(六)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簽到表;
(七)業主委員會章程;
(八)業主公約;
(九)其他相關資料。
六、核準批復區或縣級市房地產行政部門經審核,給予業主委員會書面批復意見。業主委員會憑批文到公安部門辦理刻制公章手續,并將公章式樣報區或縣級市房地產行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備案。
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是本物業管理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本會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則業主擔任。 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業主是指房
第三條本章程所稱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明的環境。
組織及職責
第五條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本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員。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本會權利 1、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辦 法; 3、 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單位對本物業進行管 理,并與其簽訂管理合同; 4、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算及決算報 告; 5、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工作; 6、 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 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 對住用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 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 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 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 本會主任; 2、 本會副主任; 3、 本會執行秘書; 4、 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有關 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 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于本會委員 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并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 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已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于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 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十六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 數,最多不超過15人。 第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 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 大會確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 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 已不是業主; 2、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 因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義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 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6、 第二十一條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會件、資料、帳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二條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有權參加本組織的有關活動; 2、 有選舉、被選舉和監督權; 3、 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 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的公益事業; 4、 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由--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本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帳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公布。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辦公用房由--解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希望本小區的業主大家能夠積極行動起來)
住宅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
一、 成立業主代表大會
1. 草擬成立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文件,
呈:(1)主管部門 (2)建設單位 (3)其他部門
2. 草擬告知全體業主成立業主代表的大會的公開信
3. 擬出業主代表名單,公布選票結果以及呈有關部門的文件
4. 進行投票并草擬選舉結果文件
二、 成立業主委員會
1. 草擬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文件
呈:(1)主管部門 (2)建設單位 (3)其他部門
2. 告知全體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公開信
3. 擬出業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公布選票結果以及呈有關部門的文件
4. 進行投票并草擬選舉結果文件
三、 其他
結果籌備組實體操作中,草擬現時不可預見問題的文件。
注:
以上工作只包括業委員會成立過程的文件草擬以及相關問題的咨詢,不參與小區實操性事務。
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
一、 提出申請
向房管局提出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申請,填報《首屆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小組申請表》,并且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二、 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
街房管局接到申請后,做出書面批復意見,指導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
三、 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1、籌備小組自成立起30日內擬好《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大會業主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并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征求業主主意。《業主大會業主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這兩份文件需由2/3業主書面同意才能通過,這是最重要的事情,以后的程序都是依據這兩個文件進行,對相關規則、事項要制定詳細。例如:放棄即視為同意,人防、停車庫等地下空間不計入投票權等。
2、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業主的投票權按每戶一票計算,物業建筑面積每一平方米為投票權的計算份額,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處理。以產權證明書為準。單位代表須有單位授權委托書。
3、組織各樓宇開業主大會產生業委會候選人。由于業主較多,不可能召集所有業主在一起開會,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分時分區召開業主大會,開會選出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此后開業主代表開會即視為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的產生應經其所代表的業主中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通過。凡須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業主代表的投票權是其所代表業主的投票權的總和。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全體業主集中統一開,也可以部分業主分時分區地開;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票權數過2/3投票通過,才有效。
4、籌備小組完成以上工作后,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名單及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大會業主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送達街道辦事處,并提出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籌備小組決定業主大會成立的時間和業委會的組成人數(5-15人,單數),定出投票時間(3-7天,要報國土局備案)。匯集業委會候選人的資料,將候選人的簡歷表、選票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告。做好會務籌備工作,包括落實場地,制作選票,制作設置一或多個投票箱(也可上門收選票),由國土局封投票箱,點票時由國土局開箱和鑒證。業主大會召開15日以前通知投票權人,國土局、街道辦事處、開發商、物業公司等有關人員到場。
5、籌備小組根據議程召開業主大會,收集登記選票;審議并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業主公約》;公開點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會后籌備組將大會簽到表,選舉結果統計表予以公布。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大會的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通過。
6、一個平方米一個投票權。要弄清楚業主的住房面積,可從國土局拿到業主的資料,在收選票時,請業主出示產權證明。在填寫業主代表投票委托書時,應該附上雙方的身份證以及產權證明。可以要求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國土局提交一份業主名單資料。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拒絕,則可以直接通過國土局,向物業管理公司施加壓力。
7、開發商只有一個投票權。一個商鋪一個代表。商鋪可以當業主代表,只要在業主委員會選舉中,業主如不投他票,他即落選。即使他入選了業主委員,也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讓他的意見不能實現。由住宅業主代表負責收選票事宜。住戶面積大于商鋪面積,就沒問題。
8、籌備小組成員可以成為業主代表,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
9、業主委員會每個成員只代表一個投票權,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業主委員會憑業主大會的授權行事,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須由業主大會即業主代表表決確認,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負責,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表決以面積計算選票權,每個業主代表所代表的份額不變。
10、單位辦公樓可以參加投票,單位辦公樓在小區內,使用小區的公用設施。如果票權數不夠,則要把單位辦公樓拉進來,說服的理由:大家都在同一個小區內,要把整個小區的安全、穩定、美好,要把小區統一管理,才有利于大家的工作和生活。
11、發送文件給業主時,請其簽收,用回執證明已經給過文件,視為送達。如果業主有意見,可以附意見。如某業主不同意某一條款,實行少數服從多數。
12、提交的業主委員會成立申請需要改動的,可以提交補充資料,用來補充說明更改的情況。
13、由業主代表收集票數,提出兩個問題讓業主回答:①是否滿意現在的物業管理公司?②是否愿意委托業主委員會選舉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只需要回答是或者否。每家都要做出書面意見。
14、開發商也應該會同意公約和議事規則(這是房管局制定的,是公平的),因為他也想爭取到物業管理權。
15、一般來說,應該有維修基金,如果沒有,則要在以后集資。
四、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成立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推選出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五、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準登記手續。(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二)業主委員會章程。(三)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的報告及其資料。(四)業主公約。(五)其他相關資料。
六、 核準批復
收到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意見,業主委員會成立。